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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胜区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国家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东胜区图书馆。本馆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东胜区永昌路6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东胜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东胜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东胜区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东胜区图书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任免东胜区图书馆的理事长; (五)任免东胜区图书馆的管理层人员; (六)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东胜区图书馆运行; (八)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具有基本性、均等性、便捷性、公益性的社会服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举办单位报告重大事项; (三)依法披露有关信息; (四)依法接收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二条 东胜区图书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有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4名:政府方代表4名: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编办、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代表各1名,各部门委派产生; (二)社会团体代表1名:区文联1名; (三)图书馆界专家代表2名:市图书馆专家1名,旗县图书馆专家1名,由市图书馆推选产生; (四)东胜区图书馆代表3名:馆长1名,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代表2名,由东胜区图书馆推选产生; (五)社会方代表3名:社会知名人士或服务对象,由东胜区图书馆在读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东胜区图书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东胜区图书馆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三)审议东胜区图书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审定东胜区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东胜区图书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拟定东胜区图书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八)提名副理事长人选;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管理层年度工作报告,评估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组织对图书馆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一)促进图书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秘书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的信息。秘书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应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东胜区图书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东胜区图书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东胜区图书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接受东胜区图书馆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东胜区图书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东胜区图书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统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察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会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会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一)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二) 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三)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四)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东胜区图书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东胜区图书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东胜区图书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审议东胜区图书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历史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载入会议纪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应确保其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一)对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意见; (二)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咨询相关管理人员; (三)对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馆实际需要,经理事长或馆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节 管理层 第三十七条 东胜区图书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党支部书记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业务管理;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东胜区图书馆基本管理制度草案; (五)拟定东胜区图书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东胜区图书馆馆长、副馆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任免。党支部书记根据党章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馆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全面负责东胜区图书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馆长最为拟任法定代表人选,经东胜区事业单位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东胜区图书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东胜区图书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 东胜区图书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东胜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东胜区图书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本馆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东胜区图书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东胜区图书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图书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和东胜区事业单位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东胜区图书馆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东胜区事业单位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东胜区图书馆章程; (二)东胜区图书馆发展计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东胜区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东胜区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东胜区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东胜区图书馆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东胜区图书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条 东胜区图书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东胜区图书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东胜区事业单位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东胜区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东胜区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应经东胜区图书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东胜区事业单位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东胜区事业单位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九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需实施整体性修改;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方式。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2017年4月9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府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东胜区事业单位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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